【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自1997年起,租赁益阳某服务中心所属的资阳区某菜市场的一间门面经营纸扎生意,双方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每月租金60元。2007年冬发生冰灾后,门面逢雨就漏,致使原告堆放室内的商品经常被漏湿损坏。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反映并要求对房屋及时进行维修,但被告方迟迟未派人维修。2008年6月23日,被告答应由原告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另行商议后,原告雇请一人一起对门面屋顶进行维修。在修缮过程中,原告不慎从屋顶摔了下来,导致第二腰椎骨折、骶尾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共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10000元。
被告益阳某服务中心认为,出租人最多只承担房屋维修费,原告自行维修中未注意安全,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律师解答】
对出租人在维修房屋中受伤房东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对房屋修缮进行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出租方承担,本案中作为出租方的被告迟迟未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确定被告不对房屋进行维修,按照与被告的商议自行维修房屋,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有其他损失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故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原告在自行维修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故按照违约责任及过错大小,应由原告自负各项损失的40%,由被告益阳某服务中心赔偿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