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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2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晨宇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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