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新村街道科一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出租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以上三条,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双方还有其他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出现,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