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双晨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如何要求赔偿?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饰装修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而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合同期限未满,中途解除,而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分情况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