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震泽的老杨,在他人介绍下找到从事装修工作的王老板为其新房装修。但王老板开的不是正规的装修公司,而是典型的“游击队”。施工过程中,来自外地的木工小吴因操作电锯不当致手指受伤,后经医院治愈,但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小吴找老杨和王老板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老杨和王老板相互推诿责任。老杨认为自己已将房子装修事宜全部承包给王老板了,小吴也是王老板找来的,故小吴的损失都应该由王老板赔偿。而王老板则认为,老杨和自己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承包合同,他与小吴都受雇于老杨,自己只是介绍小吴为老杨干活,小吴的损失应由老杨赔偿。无奈之下,小吴只得将老杨和王老板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老杨和王老板共同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
【律师解答】
对房屋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受伤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解答如下:
因王老板的施工队缺乏装修资质,而老杨却将装修工程承包给王老板,故存在选任过失,对小吴的受害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王老板作为雇主,对于雇员的受害理应承担责任;小吴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听完法官的解释之后,双方都明白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之下,雇主王老板赔偿小吴损失,房主老杨也赔偿原告损失,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