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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装修物品坠落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沈强雇姜山装修房屋,姜山砌阳台围栏时砖落伤人,医疗费用较多,法院判决沈、姜各负一半赔偿责任。姜说,沈要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姜受雇于沈。沈说,姜要负责80%赔偿责任,因围栏由姜具体操作,伤害因果与沈无关。
 

      【律师解答】


      对房屋装修物品坠落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沈强雇姜山装修房屋,两人形成了雇佣人和受雇人的关系。姜山砌阳台围栏时砖落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姜山应承担赔偿责任。


      沈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雇佣人对受雇佣人从事雇佣劳动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承担转承赔偿责任,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若干意见中均无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精神及实践经验,确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转承赔偿责任,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致害人是雇佣人雇佣的;第二,是在为雇佣人受雇期间工作时致人损害;第三,雇佣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雇佣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姜山是沈强雇佣的,并且是在为沈强砌阳台围栏时砖落伤人,沈强主观上的过错是对受雇人姜山的选任,监督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过失。因此,沈强应对姜山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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