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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村农民之间可以买卖农村的房屋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1997年,王某与象山县某村村民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杨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对方。

  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0月,杨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双方14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王某看来,杨某事隔多年突然反悔,是因为土地升值,其行为不但有违契约原则,而且有违诚信。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王某非该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根据有关法律,不得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双方虽然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两人14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须将房屋返还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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