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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价款为22.6万元。被告付清了房款后,原告将讼争的房屋及土地证交付给被告,但该房一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讼争的房屋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后该房屋将被拆迁,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讼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同时由原告返还购房款22.6万元给被告。

  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原告已经使用当初被告给付的购房款在城市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直接判决双方返还后,自己按当初购房所付的房款购买房屋已经贬值很多,双方当时基于自愿达成协议后,原告因出现巨大的拆迁利益而反悔协议,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故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考虑到当事人对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各自返还所带来的损失存在争议,召集当事人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进行调解,明确对原合同标的的相互返还,并对原告的损失按过错比例由出卖人进行了赔偿。本案调解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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