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3日签订《卖屋契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合一村的二层楼房一间以2228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全额付款,原告亦将《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于被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而被告系居民户口,故该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合一村的二层楼房一间,原告愿将卖房价款全额返还并赔偿被告合理损失。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屋契约》无效;被告立即返还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合一村的二层楼房一问,原告愿返还价款22280元,并赔偿被告双倍利息损失1 1229.12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明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禁止买卖的。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退一步讲,被上诉人就算按农业户口的情况来看待,被上诉人的买屋行为也是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本案所涉卖屋契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