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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私了,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社区居民王大爷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遭遇车祸的经历。2007年的一天,王大爷吃完晚饭和老伴到楼下散步,正当二人走到小区的一个交叉路口,一辆满载货物的小货车突然窜出来,王大爷走在前面躲闪不及,被小货车撞倒在地。经过交通队的现场勘查,最终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货车司机小王将王大爷送到了医院,经诊断王大爷的盆骨粉碎性骨折。一个多月过去了,王大爷出院了,小王结清了所有的医疗费。关于后续费用的问题双方就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书中写明“王大爷同意小王一次性支付王大爷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就该事故王大爷不得在另行主张任何赔偿。” 转眼一年就快到了,王大爷病情并未明显好转,现在仍不能直立行走,医生建议做康复治疗,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王大爷感到无力支付。王大爷只好拿着赔偿协议向班车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小王追加赔偿金。


        【律师在线】


        本案中,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对于协议的变更、撤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书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赔付的标准明显过低,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案中,王大爷与小王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足以支付王大爷的后续医疗费用,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王大爷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王大爷一致诉状将小王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伤残评定申请书》。一个月后伤残结果为伤残等级为9级。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大爷已经构成了9级伤残,协议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并撤销了《协议书》。判决小王另行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达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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