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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被挤倒未尽义务担责任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社区孙大妈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在银行存款被人挤到的事情。原来,孙大妈来到家附近的一家银行取退休金,到储蓄所时还未开始营业,银行门外等待取款的人很多,大家都聚在门口等待。十几分钟后,银行开门了,门外顿时秩序混乱,人们都蜂拥着往里挤,站在门内两侧的保安大声呼喊:“排队进去,不要挤,不要挤”,但是并未采取任何疏导行为。孙大妈随着人流走到门口的台阶上时,被身后的人群挤倒在地,造成右臂脱臼。后经一个多月的治疗才基本恢复正常,前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事后,孙大妈的家人找到银行要求赔偿,可银行却以“保安对现场秩序进行了尽力维持,孙大妈应由挤倒她的人来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对银行的上述说法,孙家人觉得孙大妈毕竟是在银行门口被挤倒摔伤的,但又不知道如何反驳银行的说法。于是,他们就来到寻求班车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银行在客户较多,开门有可能发生拥挤伤人的情况下,原本应当先维持好秩序,然后再开门营业,这样就可避免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但银行却疏于履行管理安全方面的职责,存在主观过错。虽然孙大妈是被不确定的第三人挤倒摔伤的,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一方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的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因此,银行应当对孙大妈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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