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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到底该由谁赔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的一天,班车律师一大早就来到律所辖区范围内的菜户营社区值班,为居民带来免费的法律咨询。没多久就看到一名中年男子走了过来,咨询中我们称呼他为老赵,他像班车律师咨询了一件事情。原来不久前,老赵的儿子小强放学回家,正好碰上了邻居小王,小王自小患有精神病,父母离异后,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小强比较调皮,故意逗小王,结果惹得小王不高兴了,三下五除二就把小强揍了一顿。事后,老赵把儿子送到到医院进行治疗,花去400余元医疗费及因请假看病被单位扣发100元工资。老赵认为儿子的伤是由小王造成的,小王虽然是精神病人,但他还有亲属及监护人,他们不但没有担负自己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甚至事后都没有来看望过自己,更别说赔礼道歉了,心里很不自在。于是找到了小王的母亲,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元。


        【律师在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王系精神病人对小强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小王的监护人(即小王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受害人小强将小王激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经过班车律师的调解,小王的母亲向小强赔偿了300元医疗费。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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