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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梯内运送装修材料致人损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小区,小区张女士向班车律师讲述自己在电梯中被砸伤的事情。原来,这是一个新建小区,很多住户是刚刚入住,正在进行装修。在一天晚上,张女士下班乘电梯回其9层住宅,一同乘坐的还有业主李先生和帮李先生装修的装修工人。当人装修工人搬运的装修材料、工具较多,在电梯行至3层时,搬运工人不慎撞了一下李先生,结果李先生将气泵碰倒,砸在张女士脚上。张女士顿时感到一阵剧痛后几乎都无法站立,在李先生帮助下她才回到住所。随后,张女士向李先生和装修公司提出赔偿1000元,遭到李先生和装修公司的拒绝。于是,张女士向班车律师咨询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本案中,物业公司从保护业主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了乘梯注意事项,规定禁止使用客梯运送装修材料,运送材料只能通过货梯。然而,装修公司和李先生不顾物业张贴的客梯禁止运送装修材料的警告,在客梯上运送装修材料和工具的行为存在过错。所以,装修公司和业主李先生对于因搬运货物中造成张女士的人身损害,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经过班车律师调解,装修公司及业主李先生给张女士支付了1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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