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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社区何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的事情。原来,何先生系某公司检验员,7月初的一天,何先生提前1个半小时骑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膝韧带断裂,花去治疗费二千多元。何先生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工伤,这笔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却认为何先生住处离公司骑摩托车的路程仅需二十分钟,但其在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的时候,自己骑摩托车受伤,不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何先生为这个事情非常苦恼,他告诉班车律师自己已经为这件事情和单位相关领导闹得不太愉快,以后还要在这个单位工作,不想轻易起诉,以免影响以后工作,请班车律师出个主意。


        【律师在线】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时间上看,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职工无论是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上班,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此虽提前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但何先生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应认定为工伤,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对人身保险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规定从法理上表明:本案原告可以获得两个以上赔偿。同时,原告在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工伤,是法定事由;原告再要求人身保险理赔却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班车律师向何先生解释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像何先生这样的情况,虽然在时间上提前了一个半小时,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所以从法律角度讲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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