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大文和妹妹李小丽居住在父母遗留下的一座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内。2010年6月9日,李大文未经妹妹同意擅自作主将该楼房作价25万元卖给陈明,并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陈明当即付定金3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由李大文出具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由于李大文未能出具相关权证,陈明也未交付下欠房款。陈明向李大文催要权证无果的情况下,将李大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由李大文返还房款2万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法院立案法官明确告知二人:被告李大文出卖的房屋是其父母生前所建,李大文和李小丽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用,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
李大文在明知自己所卖的房屋系与妹妹共有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李小丽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李大文与陈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在立案法官两小时的说服教育下,二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