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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二房东与房东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吗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前者将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新路的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08年6月16日止,租金2800元/月,由孙某负责承担管理费和租赁税费。此后,孙某信守合约,每月按时向王某交付租金和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合作愉快。两年后,孙某由于工作调动须搬往东莞,其朋友谢某希望转租该房居住。孙某便征求王某意见,王某同意其在剩余的一年租期内转租。随后孙某与谢某签订转租合同,由于谢某要求承租两年,双方便约定租期自2007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16日止。一年后,谢某收到王某的通知,称其与孙某的租赁合同已经于2008年6月16日期限届满,要求谢某立即搬离房屋。谢某认为转租经过王某的同意,且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未满,拒绝搬离。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谢某与孙某在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无效,要求谢某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使用费。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王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对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二房东与房东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吗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本案中,王某与孙某的租赁合同于2008年6月16日期限届满,那么孙某在与谢某签订转租合同之时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不应该超过该期限,孙某在未经王某同意延期转租的情况下,与谢某约定期限自2007年6月17日至2009年06月16日止,导致原租赁合同届满后,转租合同还剩一年零四个月才期满,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王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转租合同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无效,而谢某在王某不同意让其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应搬离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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