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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约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第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刘小姐咨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约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人对于违约金存在误解,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正确签订,或者不能实现己方的意愿。因此在这里要澄清几个关于违约金的事项: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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