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有些通行权纠纷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此,要从有利于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调处。而更多的通行权纠纷直接或间接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在调处时必须从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为居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相邻其他群众的出行便利。
(二)公平合理、团结互助。
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履行义务,为相邻人提供方便而给自己造成妨碍的,则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相邻人也有义务或排除妨碍或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反之亦然。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情理。同时,相邻各方应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对于纠纷应尽量互谅互让,以求得妥善解决。
(三)正确区分通行权纠纷中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许多通行权纠纷是基于经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发生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有必要先看清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所界定的权利边界。如果侵权人的侵权是有关部门的不当行政许可所致,则可要求受害人先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