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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在共用的道路上建设房屋影响出行能否要求其拆除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2月2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一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在共用的道路上建设房屋影响出行,能否要求其拆除?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载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在共用的道路上建房,如果确实影响了领导的出行,有权利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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