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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哪些补偿项目

时间:2013-02-16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二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哪些补偿项目?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关于强制拆迁问题,拆迁依法应当签订协议,该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合同关系。

  拆迁协议签订后,如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据上,法律允许存在强制拆迁,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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