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老汉共育四子女,于1975年与妻子离婚,四子女由母亲抚养。2004年12月李老汉病故后,原承租的一间公产房拆迁,其次子以父亲名义领取了127667元拆迁补偿款。其他子女认为,该款是父亲留下的遗产,不应由次子一人独得。次子则称公房拆迁款不属遗产,他自婚后一直与父亲生活,对父亲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李老汉的长子声明放弃继承权。
原告代理律师说,拆迁款属于遗产范围,长女、三子要求继承有根据。被告代理律师说,公产房不能够作为遗产来分割,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方可继续承租该房。拆迁款是对承租人拆迁补偿的安置,李老汉生前承租的公房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原告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后,此款项就是私有财产,既是私有财产,就属于遗产范围。根据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多分遗产,有赡养义务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律师答疑】
李老汉遗留的拆迁款应为合法遗产,他的子女有获得遗产的权利,长女和三子获得李老汉的遗产数额应在平均份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