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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攀升 二手房纠纷水涨船高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普法班车开进大红门社区,班车律师针对现在二手房交易市场,面对扶摇直上的房价,虽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购房款,但利益驱使,售房人却反悔毁约引起纠纷的问题,用真实的案例为居民们讲解对于这种情况,买房人要求售房人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价款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007年7月7日,刘女士通过中介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朝阳区某公寓的商品房,并与房主祁女士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刘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两天后又支付了40万元定金。此后,刘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被祁女士以种种理由拒绝。 刘女士说,她发现是因房屋价格上涨迅速祁女士反悔才不想交房的,因此以祁女士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祁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要求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赔偿居间代理费8万元,并赔偿损失194万余元。刘女士所购房屋面积是259平方米,签订合同时价格为每平方米1.65万元,而现在已经涨到每平方米2.4万元,祁女士应该赔偿刘女士购买同样位置、同等条件房屋的差价损失。 
 
     【律师在线】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朝阳法院在综合考虑同地区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足以弥补刘女士经济损失的情况后,确定房屋现价与原价的差额为5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和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刘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祁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对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朝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祁女士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80万元,赔偿50万余元,并赔偿刘女士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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