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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保修期和维修责任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和义社区开展《物权法》的讲座。讲座结束后,居民张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张先生于不久前经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和义地区的二手房,当时因看重该房屋自建成之后一直无人入住,还是新房,就毫不犹豫的签订了购房协议。可当他搬进新居入住不久后便发现,家中卧室、客厅等墙面均出现了裂缝,多数窗户也因变形而关闭不严。为此,张先生直接找到了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但物业公司表明,张先生的住宅已过保修期,目前房屋出现问题,因不属于公共设施范围的维修,应由其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对物业公司的答复,张先生心存疑虑:自己购买的是新房,并没有人居住过,为何物业公司声称已过了保修期?房屋的维修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为此,张先生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在线】
 
  关于房屋的保修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张先生购买的是二手房,此房屋已建成有六年之久,且该房屋之前的业主已经办理了相关交付和入住手续,房屋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期限,因此,建筑商和开发商目前均不再负有保修责任。对于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国家明确规定:个人产权房屋的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其维修应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则由同栋房屋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张先生家中出现的问题,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应由其自己承担维修责任。
 
  因此,在买房时,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证上标明的信息;购房者更应考察房屋的结构情况,了解房屋布局是否合理,有无破坏结构的装修,有无改建造成主体结构损坏的隐患。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不要购买,以免入住后既要加大维修费用,又时刻面临危险。如果在检查房屋质量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应该就房屋交接前后维修责任等问题,在购房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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