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4日,普法班车开进华远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在社区王先生向班车律师咨询房屋买卖的问题。今年5月,王先生的表姐因急需资金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华远小区的住房低价出售给王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以分期方式支付,首付50%价款,余款待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完毕之后付清。就在王先生沉浸于购房喜悦当中时,表姐却向其提出了因房产尚未过户,想要解除合同的想法。表姐表明,近日有朋友介绍,有人想要购买其房产,出价要比目前市场价稍高一些,自己目前急需资金,希望王先生能够予以理解。对于王先生已支付的房款,其愿意全额返还,并赔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而王先生却明确表示自己不愿退还房屋,双方产生争执。就自己的利益能否受法律保护问题,王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自签订合同之后,就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可见,王先生的表姐以房屋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王先生已与表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其表姐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而并非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因此,其表姐按照合同应该实际履行自己交付房产,为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对于表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依照法律王先生完全有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