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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牛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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