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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唯一的管辖法院吗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李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唯一的管辖法院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1992]2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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