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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证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有哪些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马家堡东里社区,社区的张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证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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