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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二审程序中法院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鑫福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咨询:二审程序中法院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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