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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如何申请再审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右安门街道玉林东里一区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咨询:如何申请再审?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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