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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审判监督程序中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形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4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马家堡东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咨询:审判监督程序中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 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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