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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太平桥街道莲花池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居民咨询:法院受理案件后,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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