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花乡樊家村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村民王先生咨询:司法实践中,谈话录音证据有效吗?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又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得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就能作为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