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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举证不利的风险

时间:2013-02-18  来源: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证据有瑕疵,那么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那么我们在房产案件过程中有哪些举证不力的风险呢?

       (1)提供证据不充分的举证风险:当事人应当提供可以充分证明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2)提供证据虚假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虚假的证据不具 有证明力,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触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严    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始证据。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非原件或原物的证明力将有可能不被采信并导致败诉;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4)提供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须承受证据无效的风险。

       (5)证据证明力不强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尽量提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将在认定与质证中被证明力大的对方证据吞噬,给己方带来不利后果。

       (6)证人不出庭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言效力降低甚至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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