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