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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经济适用房已满五年可以买卖了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第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经济适用房已满五年可以买卖了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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