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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过户卖房人反悔怎么办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6日,原告蒋某、季某与被告郭某、程某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被告郭某将白塔西路产权房一处、公房二处一并卖给原告蒋某,交易价格为166万元,并约定违约方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首付房款100万元。被告接到首付房款后,立即购买了本市另一处房产,并搬入居住。同时,被告以家人意见分歧为由,撤销了上述房产的过户申请,使原告未能正常办理过户登记。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平江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该案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召集原被告至法院了解情况并主持调解工作。原告情绪非常激动,认为被对方欺骗,协商无果后曾到被告家中砸门砸窗。了解到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汇报后,分管院长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经过法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原被告双方愿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表示愿意返还购房款100万元,但对于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存在很大的分歧。法官一方面对被告进行法律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违约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督促被告筹集钱款,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急切的心情,说服原告给予被告筹款时间。最终,原告方作出让步,愿意接受被告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的调解方案,被告分三次将110万元筹齐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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