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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公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该到哪里变更登记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双晨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王小姐咨询:公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该到哪里变更登记?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已购共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房再次上市专卖给他人的行为。因为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关系,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和一般商品房买卖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需要的材料不同。

       已购公房变更买卖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3、买方或卖方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4、卖房人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契约原件;

       5、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合同需用《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6、多个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须提供共有协议;共有协议约定由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并约定份额;

       7、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表不复印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8、契税及营业税完税发票;

       9、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优惠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取得房屋还需补交价差;

       10、若原售房单位为中央单位须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售,还需提交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若无物业费要注明;

       11、《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或《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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