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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公房买卖后房屋的维修责任由谁来承担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晨宇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高大爷咨询:公房买卖后,房屋的维修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
 

关键词: 房产律师 房屋纠纷 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拆迁补助 房屋租赁 房屋装修 房屋漏水 商品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 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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