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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已购公房出售时需要共居人签字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星河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陈大妈咨询:已购公房出售时需要共居人签字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本市的规定,公有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以及新式里弄住房可以出售。这些可售公有住房在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后,即成为售后公房,可以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买卖,在实际操作中,这里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使用权先转为产权,第二步是转为产权后的房屋上市交易。由于公有住房除了承租人有使用权外,同住人也享有一定的居住权,而且这类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往往有比较复杂的亲属关系,因此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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