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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原公房承租人外迁能否变更新承租人有何法律规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9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双晨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赵先生咨询:原公房承租人外迁,能否变更新承租人?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京国土房管法字[2001]167号崇文区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 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号文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 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 

        一、“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二、“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 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 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此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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