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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职工出售已购单位公房单位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1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双晨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钟先生咨询:职工出售已购单位公房,单位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补充规定》(即[2003]378号文),新的《补充规定》,是对《北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而言的,《补充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二手房交易过程的清晰,对二手房交易量的提升也将有促进的作用。

        《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是关于《原办法》中第五条有关执行区域来讲的,明确指出《原办法》中第五条是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价款扣除或补交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原文:“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原办法》中第中条有这样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有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

        其中的“特殊约定”中就包括《补充规定》的“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但《原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纠纷出现,那么原产权单位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补充规定》的出台,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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