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期房。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刘先生就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他与该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该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