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且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今未有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照此规定,法院在审理侵害采光权案件时,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来认定是否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而按照此规定,对于是否影响了采光权,要以大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为准。受害人起诉后,可能要等上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而如果那两天又是阴雨日,则取证时间只能又推后一年。取不到证据,案子也只能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时也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