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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能否拒绝搬出

时间:2013-02-16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洋桥北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能否拒绝搬出?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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