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二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城中村拆迁析产案件中房屋权属一般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一、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拆迁时,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以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二、二层以下(不含二层)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未取得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权属及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