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刘女士夫妇欲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女儿晓洁的同意,以晓洁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合同,贷款58万元。2003年11月,房管部门发放了产权证,产权人为晓洁。
2008年7月5日,晓洁和丈夫欲解除婚姻关系,对上述房屋产权问题进行了声明,声明中对刘女士夫妇借用晓洁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原因和过程做了陈述。后来,晓洁的丈夫声明将房产赠与刘女士夫妇,他又通过公证处公证撤销2008年7月的声明及有关的赠与行为。刘女士夫妇见女儿正在闹离婚,担心晓洁名下的房产被当作共有财产被丈夫分割,便将晓洁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晓洁其丈夫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晓洁名下,系晓洁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刘海娜律师认为,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女婿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晓洁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因此刘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