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一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赵大爷进行咨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律师答疑】
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赔偿责任需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加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所致。
其一,受害人的过错。如受害人故意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无视明显的警戒标志,或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及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其二,第三人的过错。凡由第三人挑逗、击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