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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哪些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9月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双晨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刘大爷进行咨询: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哪些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除了规定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外,还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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