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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角门东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高大妈进行咨询: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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