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进行普法宣传活动,东大街西里社区的周先生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他和爱人在2006年结婚,2005年周先生曾购买了一份储蓄性质的人寿险,一次性趸交保费十万元,十年之后返还本金外加百分之八的利息。周先生想知道,这份保险及收益,离婚时能够分割吗?
【律师答疑】
婚前男方用个人财产一次性趸交的保险费,婚后产生的分红等收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么呢?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